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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M导入项目模式的时机?如何应用?

发布时间:2021-05-14 来源:中建教育

在我国,BIM导入项目已经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情了!但问题是BIM导入的时机以及项目采用的工作模式,一直是影响BIM效益的常见壁垒,今天中建教育就聊聊BIM导入项目模式的时机?如何应用?

DBB模式下导入BIM的时机

传统项目执行模式下BIM可以应用的时机,若以项目的生命周期而言,从最早的规划,到最后的整建或拆除,过程中可能会经历的程序包含设计、施工(另可能委外监造)、营运维护等。然而个案实际执行时可能切分的程序/阶段可能不同。依据目前世界上各国已经应用BIM技术的实际案例,以及国内推动的案例与经验,目前各阶段在技术服务、施工与劳务服务,皆有导入BIM技术的可行性。

DB模式下导入BIM的时机

DB(统包、设计/施工整合模式)是世界各国一向重视的项目执行模式,国内政府采购法亦允许此一模式,但国内的DB与国外的DB在执行细节上有些许不同。相较于传统的DBB,DB模式将设计与施工作业委由单一厂商执行,对于传统设计与施工分离的问题带来改善的契机。统包项目执行模式下不同工作执行流程,在此DB模式下,业主可能委托项目管理厂商进行规划及基本设计作业,甚至可能包含统包的施工阶段的监造工作,而统包商则负责工程的细部设计及施工工作。此外,目前国内对于兴建完成设施日后的营运维护,以及其以后的整建或拆除,并不会因为先前的设计与施工阶段采取的模式不同,而有所差异。

IPD模式下导入BIM的时机

依据美国建筑师学会(AmericanInstituteofArchitects,AIA)在BIM技术的应用时曾定义「整合交付模式(IntegratedProjectDelivery,IPD)」系指「由一组织结合人力、系统、执行架构与实务于一整合流程中,以使所有的参与者可以在设计、制造与施工过程中,除达成减少浪费与效率最大化外,并朝项目成果对业主优化与增加价值的结果迈进」。国内碍于传统设计与施工厂商分离的作法、习惯与法令规定,要达成国外IPD的模式与境界并不容易,因此导入BIM提出可以思考单纯以机关(业主)的角色,主动于规划时期即进行BIM技术的应用,并全程由机关主导建模与应用,以利为机关带来最大效益。值得注意的是,此模式下的导入时机,虽然可以为机关带来最大的效益,但除非已熟悉BIM的技术且已有实际应用的经验,否则短期不建议采用。

厂商自主导入BIM的时机

由于国内对于BIM技术的应用已经日渐被机关与厂商熟悉中,机关在政府采购案执行过程中,厂商为了能够凸显本身的技术能力差异,或认为应用BIM能帮业主带来更多的效益,以利能够顺利获得标案,厂商于竞标过程(例如在服务建议书或提案中),在业主原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厂商一定要应用BIM技术时,主动提出于日后履约中将应用BIM技术。当主动提出应用BIM技术的厂商顺利得标并与机关签约后,原厂商提出的服务建议书或提案便成为契约的一部分,导入BIM时建议机关应进而要求厂商于适当时间或并入原本应提出的各式执行计划书中,具体提出应用BIM技术的工作执行计划,并于履约中合理且适当管控,以利获取应用BIM技术带来的效益。

好了,关于BIM导入项目模式的时机?如何应用?就为大家介绍这么多,希望通过此文能够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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