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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的条件和受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1-01-16 来源:中建教育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的条件和受理程序

注销注册条件: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受理程序: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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