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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注销再注册需要哪些资料?

发布时间:2021-01-18 来源:中建教育

一级建造师注销再注册可以吗?需要哪些资料?对于一级建造师注销再注册的流程是怎样的,有人清楚吗?另外,还需要哪些资料呢?接下来中建教育小编带大家看看一级建造师注销再注册需要哪些资料?


回答一

建造师注销注册后可以重新注册;

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其中最重要的注册条件就是:参加了建造师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重新注册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聘用执业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

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打印在线表单:上方基本表单提取、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提交后再打开打印)

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三年申请重新注册的,须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回答二

建造师注销注册后可以重新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其中最重要的注册条件就是:参加了建造师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重新注册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5、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监督表。

回答三

建造师注销注册后可以重新注册!

建造师注销注册后可以重新注册的原因:

建造师注销后可以重新注册是根据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第十八条规定“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第十八条中涉及的第七条和第八条内容为:

第七条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建造师重新注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聘用执业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

2、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打印在线表单:上方基本表单提取、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提交后再打开打印)

3、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5、三年申请重新注册的,须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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