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申报单位不一致怎么办?在证书挂靠的定义中,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是很重要的一条标准,后果很严重。那么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申报单位不一致怎么办呢?随中建教育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住建部要求,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均认定为“挂证”行为。
所以,持证人首先要确认自己是否属于以上6种情况,这样不会被判定为挂证。但如果不属于这些情况,就要考虑注销注册的事情了。在原则上,对于挂证行为的人员是强制撤销注册,并且不允许再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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